台灣期交所盤後交易T+1盤交易制度
第一階段掛牌商品
●TX台指期、MTX小台指、TXO選擇權(13:45收盤)
●匯率類商品RTF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HH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TO 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 、RHO 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 (16:15收盤)
●國外指數商品特性考量
未來上市以道瓊、S&P500指數為標得的期貨
第二階段掛牌商品
是第一階段實施成效及市場需求再行評估
盤後交易T+1盤幾點開盤?幾點收盤?
原13:45收盤商品:14:50收單、15:00開盤
(收單10分鐘 NCP2鐘)
原16:15收盤商品:17:15收單、17:25開盤
(收單10分鐘 NCP2鐘)
盤後交易收盤時間至次日05:00
盤後T+1盤交易期貨選擇權需要保證金嗎?
●如果是平倉單的話不用保證金
●如果是新倉單的話要保證金如同T盤一般交易的保證金(盤後沒有當沖保證金減半)
【T盤早上掛的單跟盤後T+1分開掛~掛單不會延續到下午盤喔】
每日交易時段區分為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每日交易及結算作業以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為劃分點,盤後交易時段之交易屬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相關交易及結算作業,除另有規定外,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辦理
交易制度與作業規劃-1
【T盤早上掛的單跟盤後T+1分開掛~掛單不會延續到下午盤喔】
●為利交易人快速熟悉盤後交易, 除委託申報原當日有效 (ROD)改為當盤有效,收單時間縮短為10分鐘,原則上盤後之交易面制度與一般交易時段相同
●撮合方式
與一般交易時段相同,開盤採集合競價,交易時段採逐筆撮合至收盤
●委託種類
委託種類與一般交易時段相同
原當日有效(Rest of Day, ROD)委託之有效時間將配合調整為僅在該委託申報的交易時段有效(即當日有效改為當盤有效)
●掛牌月份與序列
所有月份契約,但最後交易日不掛到期月份契約及序列
交易制度與作業規劃-2
●新月份、新序列契約上市時間
同現行時點,於一般交易時段始增掛
新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始增掛
選擇權新序列契約於次一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始增掛
●開盤參考價
當日一般交易時段各契約每日結算價
●價格漲跌幅限制
各商品漲跌幅同一般交易時段
價格升降幅度範圍與次ㄧ交易日一般交易時段相同
●部位限制數
同一般交易時段部位限制數
部位限制數調整生效時點同現行,於一般交易時段始生效
交易制度與作業規劃-3
●交易人部位限制控管
比照現行一般交易時段盤中即時控管之作法。
各期貨商應自行控管所屬交易人於單一期貨商之部位符合部位限制口數規定。交易人部位於盤後交易時段逾越部位限制口數時,本公司以電腦作業通知提醒期貨商之方式如下:
以電子郵件及電話簡訊通知期貨商事先於期貨商管理系統登載之指定連絡窗口。
以本公司交易系統FTP 主動通知期貨商下載電文資料。
於期貨商管理系統提供資料供期貨商下載。
●期貨商收到本公司交易人已逾越部位限制數之通知後,應停止接受該交易人新增部位之委託或停止自行買賣新增部位,並通知交易人儘速改善逾越情形。且應於次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於本公司傳送之「交易人部
交易制度與作業規劃-4
●設有鉅額交易制度
現行為鉅額交易適用商品者,倘亦為盤後交易時段掛牌商品,則該商品盤後交易時段亦適用鉅額交易制度(同JPX、SGX、HKEx)
●設有造市制度
現行規劃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設有造市制度,盤後亦設有造市制度;若一般交易時段無設有造市制度,則盤後另設計報價獎勵活動。
●設有期貨自營商辦理買賣申報整批撤銷功能
(簡稱Kill Switch)
欲於盤後交易時段使用Kill Switch ,則需於盤後交易時段Kill Switch功能頁面另外申請,非與一般交易時段共用盤後交易時段申請流程同先前一般交易時段Kill Switch功能申請流程
交易制度與作業規劃-5
●颱風天等天然災害侵襲休市處理方式
當日一般交易時段休市,則當日接續的盤後交易時段休市
當日一般交易時段開市
但台北市政府14:00前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則當日接續的盤後交易時段休市;惟必要時,本公司仍得依當時狀況宣布繼續交易
但台北市政府14:00後宣布下午或晚上台北市全體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則當日接續的盤後交易時段不休市
●週六補行上班日,盤後交易時段休市(同SGX摩臺期)
●封關日當日之盤後交易時段開盤交易(同SGX摩臺期)
盤後交易與Eurex Link並存之風控規劃
●Eurex Link商品下單之保證金檢核
依照國外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會之保證金規定收取,不得與國內部位併同檢視。
●Eurex Link商品轉入作業(同現行)
以時程來看, 6:15期交所傳送Eurex Link商品交易人淨未沖銷部位待確認檔予所屬期貨商,期貨商將Eurex到期交割部位與國內部位併同檢視其保證金是否足夠,並於7:45前回傳期交所接收及拒絕部位檔案,8:00期交所傳送至結算系統。
期交所於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將交易人盤後交易成交部位轉入結算系統,並自7:00起接受期貨商進行部位處理作業。
期貨商應依期交所保證金及權利金之相關規定,確認交易人轉入部位之保證金及權利金足夠後,始接受該轉入部位。前揭保證金及權利金之相關規定係指期交所公告之單一部位保證金、指定部位組合保證金、期貨契約價差部位組合保證金、整戶風險保證金及當日沖銷交易保證金計收方式等規定。
期貨商對交易人風險控管面之規劃
●盤後交易商品保證金收取方式
期貨、選擇權:同一般交易(不適用當沖交易保證金減收規定)
●新增委託時之保證金檢核
全部部位(含一般及盤後交易商品)均須以市價洗價,計算可動用保證金盤後交易時段之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
通知原則:交易人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倘帳戶留有一般交易或盤後交易期交所指定須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商品 (如S&P、DJ指數等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期貨商應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交易時段之代沖銷作業沖銷原則:交易人風險指標達代為沖銷標準(如25%),期貨商應代沖銷一般交易商品及盤後交易期交所指定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 (如S&P、DJ指數等商品)之未平倉部位,其餘商品(如TX、 TXO)則不代沖銷。
T+1盤風控機制
期交所規定於T+1日無須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以DSP(T盤之當日結算價)計入風險指標,當B<25%且E<維持保證金時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優點:
1.此方案之設計原則與邏輯,係為避免影響不參與盤後交易之交易人的作息,而對部分商品(TX、TXO等)豁免代沖銷,針對未豁免代沖銷商品(DJ、SP等)之沖銷計算,應排除豁免代沖銷商品之影響。爰於計算風險指標時,對豁免代沖銷商品以其DSP計入,固定豁免代沖銷商品之價格,使其損益不會影響代沖銷商品之沖銷標準。當風險指標達到約定代沖銷標準(25%)時,即為代沖銷商品之虧損所造成,據以執行代沖銷作業,當不致造成糾紛。
2.不會因TX、TXO等商品市價變動有利於交易人時,使DJ及SP被代沖銷之機率降低而未執行,但因次日DJ、SP虧損持續擴大,致交易人主張未於前一交易時段即時執行代沖銷作業而產生糾紛。
缺點:
1.盤後交易時段豁免商品以DSP列入風險指標計算,與一般交易時段所有商品均以市價列入風險指標計算,方法不同。
2.一般交易時段所有部位損失及獲利均計入風險指標,與盤後交易時段豁免商品之損失及獲利不計入風險指標,方法不同。若交易人一般交易時段TX獲利及TXO市值有利變動,但DJ及SP部位損失不會被代沖銷;同樣情境下,盤後交易時段TX獲利及TXO市值有利變動不計入風險指標時,可能會因DJ及SP損失遭期貨商代沖銷DJ及SP部位。
==>但TX及TXO市值有利之部份,會反應在權益數中,代沖銷之條件會發生在,當B<25%且E<維持保證金時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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