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幫民減稅!大法官釋憲:薪資所得扣除額設限違憲
▲名模林若亞幫大家減稅。(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在申請所得稅時,因不滿前一年的收入30萬元,全都花在治裝費上,認為這是「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卻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收入不得列舉扣除,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轉而聲請釋憲。今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包括勞工、軍公教、警察等薪資所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依剩餘的綜合所得淨額來徵稅,扣除額的上限則是12萬8千元。若是超過法定上限12.8萬元,不准另外列舉扣除額。
林若亞在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列舉2005年所得收入30萬元,因全都花在治裝費上,等於是沒賺到錢,因此提出「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然而這項規定,卻和律師、醫師等職業可用「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減除執行成本等費用後報稅大不相同。林若亞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當時承審的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認為有爭議,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今(8)日做出釋字第745號解釋,認為勞工的薪資所得,有必須付出的「必要費用」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只要能列舉,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申報,並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薪資成本可列舉扣除 影響540萬戶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8日作成解釋,所得稅法對於薪資所得者支出必要費用規定最多扣除12萬8000元,規定違憲。 本報資料照片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七四五號解釋,綜所稅薪資扣除額明定法定扣除額上限,違反平等原則違憲。財政部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著手檢討,並參考國外作法,調整現行薪資扣除額定額扣除方式,在兩年內完成修法。
資深稅務官員指出,未來修法的可能方向,除了讓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可以列報必要成本扣除外,也可由財政部訂出一定的費用率扣除。
不過,如果要採行定率扣除,必須考慮不同級距是否訂出不同費用率,否則所得愈高的人扣除金額愈高,將引發圖利富人的批評。
依據最近一次所得稅繳納統計,薪資所得申報戶為五四○萬戶,薪資所得總繳稅金約一七六○億元,占整體所得稅應繳稅金額約四成六。大法官最新解釋出爐,五四○萬薪資所得申報戶都將受影響。
財政部表示,過去考量一般單純的上班族保存各項成本憑證不易,因此給予定額免稅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並與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讓徵納雙方都簡便;現在大法官解釋的重點在於扣除額設限不公平,未來會研究如何讓制度更合理化。
未來不論法怎麼修,恐將面臨不小的稅收損失,但官員表示,這起爭議已經上綱到憲法層次,稅損恐怕不是目前要考慮的。此外,官員說,這次釋憲案牽動的所得稅法改革,應該會和財政部預計五月提出的稅改方案脫鉤,避免太過複雜。
財政部官員說,什麼是上班族的工作的必要成本費用,難以認定,例如治裝、交通、買書、交際應酬、通訊費、加油費、證照費等內容複雜,界線不明,如何認定是工作必要的支出?在稽徵實務上認定困難,稅務稽核成本可能會大幅提高。
官員表示,舉極端一點的例子,為了充電、提高工作效率出國旅遊,可否列為薪資所得的課除額?家住高雄,天天坐高鐵來回台北上班,可否列入上班必要的成本費用?讓天天搭飛機上下班的富人可無上限扣抵薪資所得是否合理?
現行薪資所得vs.執行業務所得扣除額比較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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